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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后的《機動車登記規定》中,關于全掛汽車上牌照問題有了明確的規定,《機動車登記規定》中第二章第八條“車輛管理所辦理全掛汽車列車和半掛汽車列車注冊登記時,應當對牽引車和掛車分別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、號牌和行駛證。”
拖掛式房車也是掛車的一種,也就可以合法登記注冊機動車登記證書、號牌和行駛證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五十六條規定,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載貨汽車、半掛牽引車、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。掛車的燈光信號、制動、連接、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;
(二)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,掛車不得載人;
(三)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。大型、中型載客汽車,低速載貨汽車,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。
新國標GB/T3730.1-2001和GB/T15089-2001說明。
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,汽車分類的兩個新國標GB/T3730.1-2001和GB/T15089-2001已于2001年7月3日對外發布,2002年3月1日正式實施,代替了GB/T3730.1-1988和GB/T15089-1994。GB/T15089-2001主要用于型式認證,是型式認證各技術法規適用范圍的依據;GB/T3730.1-2001是通用性分類,適用于一般概念、統計、牌照、保險、gov-ern-ment政策和管理的依據。
新頒布的兩個新國標在按用途劃分的基礎上,建立了乘用車和商用車概念,尤其是在轎車的劃分上改革較大,解決了管理和分類的矛盾,是和國際接軌的標準。在我國加入WTO之際頒布實施新分類標準具有重要的意義。